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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三十万拟融资三千万 融资梦破求偿三十万违约金

张某原本从事养殖,同乡胡某称三十万可融资三千万,为将业务做大,张某将工厂等做抵押,换来三十万现金交予胡某。数年胡某一直拖延,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违约金三十万。

2011年7月30日,张、胡签订《项目融资协议》,协议约定:张因养殖和种植项目需向胡融资30,000,000元,融资时间为五年,年利率8%。原告以自己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张支付胡某300,000元定金,借款到位后此款转为第一年的部分利息。胡承诺资金在签约后30日内安排到位,如果在签约后30日内没有把资金安排到位,则无条件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300,000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0元。

2011年8月2日,胡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融资定金300,000元(现金),但至今未能将资金安排到位向原告发放借款。

三十万元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原、被告签订的《项目融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胡某至今未能将资金安排到位、向张某发放借款,亦未能向原告返还定金,且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义务,故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协议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协议中明确约定为300,000元。考虑到胡某在明知张某借款用于养殖和种植等经营所需的前提下仍长期占用原告定金迟迟不予归还,自2011年8月至今确实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如以定金3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协议关于违约金300,000元的约定并未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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